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国民党参选人马英九自去年8月以来所陷入的“特别费”案近日进入关键时期。2007年8月14日,马英九一审无罪,11月30日,台湾“高等法院”进行了二审的最后一次法庭辩论,马英九到庭答辩陈述。马英九在前台北市长任内是否公款私用,台北地方检察署起诉马英九的罪名是否成立,12月28日将进行二审宣判。结果如何,将对马英九2008年3月的参选、对蓝绿两营的选战对抗产生直接影响。
层层迭进的过程
所谓“特别费”,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,也就是指台湾各“行政机关”、公立学校之“首长”或“副首长”,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,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“正副首长”公关费用。特别费的金额数量由各地“议会”自行决定,一半是用收据报销,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;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,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。长期以来,岛内对“特别费”应如何定性和如何动支缺乏明确规范。据统计,全台湾支领该项特别费的“首长”及“副首长”,多达6500人。
马英九“特别费”案在2006年8月至今的整个过程中,沸沸扬扬,一波数折,高潮迭起。
第一波:遭告发
2006年8月,民进党籍民意代表谢欣霓等人到台湾“高等检察署”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告发马英九“违规”使用其台北市长任内“特别费”。台北地方检察署随后展开相关调查,要求台北市政府提供马英九任期的账户及“特别费”支领凭证。台北地检署宣称,这次调查的重点是马英九每月34万元新台币的“特别费”中,必须以单据核销的支出是否有核销单据以及名实是否相符,并宣布2007年春节前结束调查,届时将决定是否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马英九。
2006年11月14日,因“市长特别费”问题被检举的台北市市长马英九以“关系人”身份赴台北地检署接受检察员约谈。约谈后,马英九向媒体表示,他的特别费的用途,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,完全依照法律领取,他“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,对法庭的公正也有期待”,并表示如果被起诉将辞去国民党主席职务。
马英九卷入“特别费”案后,蓝绿阵营掀起一场互相检举“特别费”问题的风潮,民进党吕秀莲、游锡、苏贞昌、谢长廷等人也先后被检方调查,由此也引发了岛内关于特别费是否存在制度缺陷的激烈讨论。
11月23日,国民党廉能委员会成立六人调查小组对马英九“特别费”案进行彻查,六人小组调查后认为马英九上任八年来的捐款总额接近8000万新台币,已经远远超过1600万元的特别费额度,马英九没有贪污特别费的行为。
第二波:被起诉
2007年2月13日下午,台湾“高检署”举行记者会,宣布结束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“特别费”案的侦查,认定马英九将不需单据核销的“特别费”1117余万元新台币存入其私人薪资账户,未用于公务,而且还将之申请为个人财产,涉嫌贪污,遂依据贪污治罪条例以“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”罪将马英九起诉。
当天傍晚,马英九召开记者会,宣布辞去中国国民党主席职务,并正式表示参选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。国民党于当晚紧急召开临时中常会,决定退回马英九的辞呈,请其再考虑。其后决定由吴伯雄副主席代理党主席职务。
5月2日,国民党中常会正式提名前党主席马英九参选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