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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立法必须确保各方意见充分博弈
  时间:2008-3-25 17:45:34  评论 条 查看评论

    当前,种种立法随意现象,特别是“部门利益法制化”现象,深受公众诟病。为此,提升立法质量成为重要的现实课题。而日前山西太原以“立法招标”方式,来规避部门利益,无疑将成为一个立法探索的标本。

    不久前,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,内容是起草《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(草案建议稿)》。随后,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。太原市人大称,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,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探索。

    现在社会变化剧烈,一部法律要想最大程度地传送社会公平与正义,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,这个法律应该充当好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调节器,而不是为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的。大家之所以痛恨“部门利益法制化”,是因为其往往照顾一部门利益而侵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。立法招标”之所以令人期待,是因为有了这种招标,参与立法的主体就会多起来了,可以代表更多利益主体的意见。

    此次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,其参与者,既有高校专家,又有社会机构,还有太原文广局这样的相关利益单位,这较之旧有的立法模式,在立法主体参与层面,无疑有所创新。

    现在的问题是,这样的“立法招标”,能否形成相关意见的充分博弈。这是立法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。既然立法的价值应该体现在民意充分参与立法过程,那么,我们现在就不能不担心,这样的“立法招标”会不会变成孤立的“专家立法”?同样,对于那些参与竞标的单位机构来说,又如何保证他们确实能够做到公平与公正?

    诚如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建荣所说,法律本身就是利益的一种分配方式,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,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利益”。既然立法涉及到相关利益博弈,对于立法招标,我们也就自然有必要最大程度地诉求其公平与公正。而种种工程招标中出现的“黑洞”,早就说明,打着某种公开与透明底色的招标,在操作过程中很容易被异化与扭曲,由此,同样处于利益博弈中的立法招标,也要考虑如何避免出现被利益驱使的现象。

   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,来建立起社会运作的秩序。过去权力部门“内部立法”之所以深受质疑,说到底,就是因为一些权力部门对立法的态度是“有利则争,无利则推,他利则拖,分利则拒”,在法规草案中设置自己的权力,推卸应负的责任。这样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利益主体意见的法律,其质量自然得不到有效的保证。

    笔者认为,立法要想经得起实践的检验,最离不开的就是立法民主。而民意参与不仅仅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广泛性,更重要的还必须体现在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之上。“立法招标”为民主立法搭起了框架,但是,要想保证在这种架构下的立法公平与公正,保证其精神要义合宪合理合情,就必须尊重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,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。要做过这一点,就只有开门立法、阳光立法,使立法过程从立项、起草、审议都要向社会公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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